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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产资源绿色利用的重大突破——新版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- 通则》第6条核心政策解读
2017年,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新版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- 通则》(GB 34330 - 2017),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朝着科学化、精细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。该标准第6部分针对采矿废石、尾矿、煤矸石等矿业固体物质的管理作出了突破性规定,对推动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。
展开剩余87%核心条款解析:直接回填采空区的政策豁免
标准第6部分明确规定:“金属矿、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,直接返回采空区且符合GB 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标准的采矿废石、尾矿和煤矸石,不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,自然也不属于危险废物。”这一规定蕴含着丰富的管理逻辑和技术内涵。
适用范围界定
此豁免政策适用于金属矿(如铁矿、铜矿、金矿等)、非金属矿(如石灰石、石英砂、高岭土等)以及煤炭的开采和洗选加工行业。
行为条件限定
采矿活动产生的废石、尾矿、煤矸石必须“直接返回采空区”。这里的“直接返回”强调了物质运输和利用路径的特定性,即必须是原生产过程产生的特定物料,并且直接用于回填因开采形成的采空区(包括露天矿坑和井下采空场),不能用于其他土地复垦或工程填方场景。
环境风险控制
具备豁免资格的物质首先要符合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9)中关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定义。这意味着这些废石、尾矿、煤矸石的浸出毒性或污染物含量必须满足特定限值要求,属于环境风险相对较低、污染扩散可能性小的物质。判断其是否符合第I类标准的关键在于其浸出液中所含有害成分(如重金属、氰化物、氟化物等特定污染物)的浓度是否低于GB 18599规定的限值。
管理属性重大转变
一旦满足上述三个条件(特定行业、直接回填、符合第I类),这些物质就不再受固体废物管理框架的约束。具体表现为:
无需按照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和相关条例进行固体废物的申报、转移联单、贮存场所建设、运输许可等一系列繁琐的管理流程。
由于不再被认定为固体废物,自然也不会被归类为危险废物(通常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),从而避免了更为严格和复杂的危险废物管理要求(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)。
政策创新的技术内涵与环境考量河南配资网
这一政策并非简单的管理松绑,而是基于科学认知和环境风险可控原则进行的精准施策。
资源属性的再确认
将符合环境标准的采选废料直接用于回填开采活动形成的采空区,具有内在的闭合循环特征。这些废料并非被丢弃或处置到开放环境中,而是作为一种就地充填材料重新纳入矿山采掘工程系统,在恢复矿山地质结构、控制地表沉陷、预防地质灾害(如塌陷、滑坡)、减少井下涌水等方面发挥着直接的工程效用。从整个矿山的物料流动角度看,这部分物质并未“废弃”,而是矿体开采过程中的一种位移和空间置换,本质上是资源化利用的一种特定方式。
环境风险的客观评估
将环境风险可控作为豁免前提至关重要。GB 18599第I类标准限值是基于大量科学实验和研究制定的,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这类物质在常规(尤其是自然降水淋溶)条件下,其中潜在的环境污染物向水体和土壤环境释放迁移的量是有限的,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显著污染。符合该标准的物质,其环境风险在可控范围内。
减少环境足迹
豁免“直接回填采空区”的合规物料,避免了另行建设大型尾矿库或排土场所造成的土地资源占用、潜在的溃坝风险以及后续长期的环境监控压力。将废料回填采空区是实现“边开采、边治理/修复”模式的重要技术途径,显著降低了采矿活动的生态扰动累积效应。
源头减量与资源效率
该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在采选工艺设计阶段就考虑采空区充填方案,实现采掘与充填同步或紧密衔接,最大程度地利用原地产生的废料,减少废料在地表堆积的总量和持续时间,本质上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的“减量化”和“资源化”优先原则。
对矿山行业的深远影响
该政策的实施给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带来了积极变革。
显著降低合规成本
被豁免物质无需再履行复杂且昂贵的固废管理程序(申报、转移、贮存、处置许可等)。直接回填采空区作为原位利用方案,避免了建设大型尾矿库/排土场的土地、基建投资和长期维护成本(如防渗、坝体安全监测、环境监测、闭库管理等巨额开支)。管理流程的简化也减少了企业的人力物力投入。
推动绿色开采技术进步
政策激励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和实施采空区充填开采技术,这对地下矿山控制地压、地表沉陷和安全开采至关重要,对露天矿实现内排土和及时地质恢复也至关重要。这直接推动了充填采矿法、膏体/高浓度尾砂充填、废石充填等先进绿色开采工艺的研发与应用推广,提升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。
优化资源配置与空间利用
该政策减少了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对地表生态系统的大范围破坏。原本用于建设尾矿库/排土场的宝贵土地资源得以释放或避免占用。将废料在矿山内部循环利用,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。
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
政策引导企业在废料产生之初就思考其利用途径(尤其是回填采空区这一优先级最高的选项),促进对整个采选流程物料平衡的优化,提高资源(无论是目标矿物还是伴生矿物及围岩)的整体利用效率。
配套监管与企业责任
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,企业也面临着明确的责任边界。
鉴别是前提
企业必须首先依据GB 34330进行固体废物鉴别,确认该物质确实属于标准定义的可豁免情形。必须依据GB 5086等系列浸出毒性鉴别方法及相关标准(如GB 18599)进行严格的实验检测,准确判定其是否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。相关的符合性证据必须清晰、可追溯。
“直接返回采空区”是关键操作要求
严格限定物料只能用于回填本矿山采掘活动形成的采空区(坑),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回填、填方或土地整理项目。回填操作应符合相关工程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。
过程监管不能缺位
虽然豁免了固废/危废管理程序,但回填利用过程并非处于监管真空。企业仍需遵守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》等相关环保法规,确保回填活动本身及回填后的场址不产生新的、无法控制的水污染(如淋溶液污染地下水)、大气污染(扬尘)或土壤污染问题。对采空区回填工程的环境影响应进行评估并实施必要的监控措施(如淋溶液收集处理、地下水监测等)。
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依据
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对企业的鉴别报告、物料流向、回填操作规范性、环境监测数据等进行检查。若发现不符合豁免条件(如物料实际不符合第I类标准、未用于直接回填采空区或回填过程造成污染),则仍需按固体废物甚至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,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结论
GB 34330 - 2017第6条的规定,充分体现了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。该政策深刻认识到矿产采选过程中特定类型物料(废石、尾矿、煤矸石)在特定利用方式(直接回填采空区)和特定环境条件(符合第I类标准)下所具有的资源属性和工程价值。通过豁免其“固体废物”的管理身份,政策合理优化了管理路径,有效降低了矿山企业的合规成本和环境负担,同时大力推动了绿色开采技术的应用创新,鼓励矿山企业从源头推动废料减量和高效循环利用。这一政策的成功实施河南配资网,不仅保障了矿山地质环境安全、减少了生态环境扰动,也为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的现代矿业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技术导向,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关键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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